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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提供证据和依据规范性文件,其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违法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762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2日,被告x山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王某某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载明,因项目建设需要,王某某户所在的集体土地已被实施征收,需对该户位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拆迁。鉴于该户已征地农转非入保,不再是农村居民,依法不能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且经x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多次与该户协商谈判,该户仍然坚持远高于政策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合理诉求,严重阻扰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推进征地工作,请该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该户位于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范围内的土地,逾期被告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同年12月31日,被告x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撤销限期交地文书告知书》,撤销了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

 

【原告意见】原告系xx山市的村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有房屋一处,用于居住。2019121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既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未告知原告权利救济途径,违反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x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违法。

 

【被告意见原告诉请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可诉;被告已经主动撤销了《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原告的起诉已经无实际意义。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意见】《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设定了原告王某某的义务,对原告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虽然被告在一审期间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但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本院仍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未提供其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的证据,也未提供其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其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1212日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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