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就土地建设项目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给予释明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6日|分类:拆迁安置 |835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9年6月,李某某向x县发展和改革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x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开涉及申请人位于xxxx村公房组房屋及其所在土地的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及报批手续。

 

2019626x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李某某申请后,于2019627日作出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知道其申请的具体是哪一个项目的建设,无法提供相关文件及资料,特作此答复。李某某不服该答复,于201910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意见】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9627日作出的《x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限期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告意见2019626日,被答辩人书面提出申请,因其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查知其房屋所在地具体项目建设名称,故答辩人于2019627日作出答复,被答辩人应补正申请材料,明确、具体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答辩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在收到被答辩人的申请后,答辩人即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依照20194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明确其申请项目为扩建x公路项目后,被告于20191225日将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邮寄送达原告后,原告仍要求确认被告作出涉案答复违法。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9627日作出《x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