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一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地上物补偿,导致诉讼案例分析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785人看过

摘要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共计180,000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承包地,地上物,补偿

基本案情

原告系xxx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2011516日,被告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的地上物于20123月被被告清除。原告主张拆迁时地上附着物一直未得到补偿,故提起了本次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于2001年在土地上种植李子树840棵,2000年种植樱桃树231棵,南国梨树72棵,另种植4亩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及20123月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同意按照村里土地台账记载的土地面积给予补偿。

四.庭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原告的承包地被被告征收,其种植的地上物应当获得征收补偿。

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予原告征收补偿款共计180,000元。双方同意按照以上数额确定补偿标准。本院经审查,该补偿数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以上数额给予原告征收补偿。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征收补偿款18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本判决第一项的利息(自2012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征收拆迁中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须拆迁方须提供证据证明。2.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