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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575人看过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5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x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6年5月份左右怀孕,后来自然流产。后双方亦未生育子女。20194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812日诉至本院离婚,本院未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庭审意见】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原、被告在认识将近一年的时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婚前已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共同生活了三年多时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关键是如何处理矛盾,而不是草率作出离婚决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虽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与被告分居时间不满两年,且未提交证据证明符合其他法定离婚条件,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再次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0年6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管某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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