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月初,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家中开设私人诊所,先后七次为前来就诊的被害人梁某某进行颈部推拿治疗,并收取诊金共计人民币800元。
2017年2月中下旬,被害人梁某某因颈椎疼痛愈发严重而至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寰枢椎关节半脱位,枢椎粉碎性骨折。2017年7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否认被害人梁某某的伤势系由其推拿造成。
【被告辩称】本案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推拿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势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系非法行医,但不构成情节严重,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鉴定意见】梁某某原有自身病变(枢椎病理性改变),在此基础上遭受外力作用致枢椎骨折,临床行颈后路寰枢椎减压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取髂骨植骨术治疗,后遗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构成轻微伤。
【案情分析】被害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基础性疾患,即枢椎病理性改变,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在去被告人处就诊前就存在明显的功能障碍。被害人虽有自身病变,但一般的日常活动不会导致枢椎骨折的产生,只有从外部施加的外力才有可能产生骨折后果。
被告人未阅看医院的诊断报告即对其进行推拿治疗,而被告人亦供认对被害人实施推拿使用的是常规的手法,可见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治疗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自身存在的颈部病变尽到注意义务,而是采用了常规的推拿手法,被害人在推拿过程中就已经感到颈部疼痛异常,在推拿结束后,疼痛愈加强烈。
从现有证据看,被害人自被告人处推拿后至进行司法鉴定前,有外力介入的仅有医院的治疗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反而该治疗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势起到了积极的恢复作用。
【点评】被害人梁某某原有骨质的病理性改变,在此基础上遭受被告人莫某某推拿的外力作用致枢椎粉碎性骨折,导致功能严重受限,且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未遵守诊疗护理常规,没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其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了刑法对本罪所规定的罪责要求。
被告人莫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亲属已代为对被害人亲属作出13.5万元经济补偿且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