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整形美容费用6800元。同日,被告出具的门诊病历载明:原告谷某某川字纹较深,拟实施局麻下行自体脂肪填充川字纹手术。
2019年10月17日,被告出具门诊病历载明:主诉川字纹填充脂肪效果差,专科情况额部中间两额头中间见川字纹一条,纹路较深明显。同日,被告向原告告知了川字纹需要多次解决才能缓解,不可能达到完全平整的状态。原告庭审中称,手术刚做时,效果挺好,但不到一个月,效果比术前还差。
【医方观点】答辩人在术前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并由原告签字认可,答辩人不存在欺骗行为;答辩人系正规医疗机构,川字纹是原告自身存在的,不是答辩人的医疗行为造成的,答辩人不存在伤害和侵权。
两次手术后,原告自行取出线体,造成川字纹无明显改善,且川字纹的治疗,因目前医疗水平所限,需多次治疗才能有较好的改善;答辩人未给原告造成医疗伤害,不存在精神伤害。综上,答辩人愿意退还原告的美容费,但不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意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为原告实施整容手术,原告对其外貌的改变持有期待,医疗机构未按照约定实现整容以后有所改善的术后效果。
且二次补救手术失败,导致原告的川字纹比术前更严重,给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遗憾和痛苦,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医疗费用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后果,本院依法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院判决】2020年01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x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美容整形费用6800元。赔偿原告谷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作者说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