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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身为卫生室医生采购无证中药饮片,并在诊所通过处方出售给患者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28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183月期间,xxx卫生室多次向阮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x药业公司采购无正规包装、无标明生产日期、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陈皮、黄芪、小苗香等几十种中药饮片,该诊所通过处方将上述中药饮片出售给患者服用。被告人高某章在该卫生室从事医务工作,同时负责中药材的采购工作。

 

2018316日,公安机关联合x市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法对该卫生室进行查处,当场查扣中药饮片共计36个品种,上述中药饮片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经统计,该卫生室共计向x药业公司购买上述中药材共计人民币34675.6元。

 

【庭审意见】对第一项辩护意见,被告人是从犯,药物采购及配药均是由卫生室负责人指定安排,其起到从属辅助作用;法院认为,涉案卫生室的配药、采购及销售工作主要由被告人高某章负责,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

 

对第二项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恶性比较轻,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疏于防范而采购假药;法院认为,被告人从事医疗工作多年,应该具备医疗人员的职业素养,其明知采购的药品无正规包装、无标注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可能为假药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不能认定为主观恶性较轻。

 

对第三项辩护意见,被告人销售的是非处方的中草药,这些中草药在市场上是可以随意买卖流通的,且销售数量不大,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对社会影响较小;中草药在市场的流通不能成为被告人销售假药的免责理由。被告人身为医者,其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触犯刑律也破坏医德规范,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2019年4月1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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