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2月23日,患者邹某某在被告处被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并在被告处住院接受治疗,原告王某某签署了《住院期间陪护知情同意书》。2019年6月18日下午19时左右,被告处的医护人员巡视病房时发现邹某某及陪护人员王某某均不在病房,医院工作人员随即展开寻找。
20分钟后发现邹某某在被告病区一侧院内一小建筑工地的施工处,头朝下在一个高约一米、直径约四十公分左右水桶内溺水。被告的医护人员立即放倒水桶并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19时40分x中心医院救护车到达,将患者接走。邹某某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方观点】对患者死亡表示哀悼。患者因抑郁症住院治疗,患者死亡是抑郁症导致的,对被告而言是意外。被告无诊疗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本案死者邹某某因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到被告处接受治疗,原告作为邹某某的近亲属,在明知邹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且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已经告知原告王某某邹某某有自杀风险的情况下,仍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原告对邹某某溺水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康复医院作为承担精神疾病诊疗服务的单位,应当能够预见患者因精神疾病发作时作出的诸如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地点在被告康复医院病区一侧院内一小建筑工地的施工处,被告作为事发地点的所有人及管理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施工处的水桶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结合心理康复医院患者的特殊性,可以认定被告对医院内的警示及安全保障存在一定的过失,其过错与邹某某的溺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康复医院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邹某某的意外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2020年05月09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心理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8241.17元。
【以案说法】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