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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肿瘤治疗中出现异常未能积极查明原因并给予治疗,导致肺栓塞死亡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505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835日,张某某因患淋巴瘤(前额皮肤)入住x省肿瘤医院,2018410日病情加重,2018412日抢救无效死亡。

医方观点】我院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病情突然发生变化,导致死亡。患者家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经推论死亡原因是大面积肺栓塞的可能性大。

【患方观点】入院后被告未审慎的再次明确患者淋巴瘤的分型而盲目选择了化疗方案,同时对于化疗前的检查没有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

具体表现为针对张某某化疗前的血液D二聚体、IDH异常升高以及肺部存在感染的情况未积极复查和针对性的治疗;化疗用药疗程不规范;治疗过程中出现胸闷、心悸、血压下降等情况未能积极查明原因并给予处理。基于上述过错,张某某于2018412日意外离世。

淋巴瘤经过正规治疗远期生存率较高,原告实在无法接受张某某入院治疗一月余即离世的现实。因此,原告认为,是被告对张某某的诊治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结果,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至法院,请求判若诉求。

【鉴定意见本病例临床推断死因系肺栓塞的可能性大,患者自身疾患为主要原因,医疗过错为次要原因。另医方告知不充分不影响病情预后,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x省肿瘤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6607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以案说法#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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