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2月18日12时10分左右,家属发现方某某倒坐在床头柜边上,立即呼喊求救。家属之一(具有一定的医疗急救知识)见状一边要求方亮拨打120急救电话,一边将方某某放平,拍打其左右肩膀,摸颈动脉搏动,判断确认为心脏骤停,并立即对方某某实施胸外心脏按压等心肺复苏术。
一轮心肺复苏刚做完,x被告医院的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家属将方某某心脏骤停后做了一轮心肺复苏的经过明确告知急救医生,医生未做任何回应,只是摸了一下方某某桡动脉(不足5秒)就说“脉搏很微弱,抬走!”。
方某某被抬下楼放上救护车后,家属要求医生对方某某进行心电监测,医生告知“设备坏了”。除用一个氧气枕连接鼻塞给患者吸氧外,整个运送过程中,医生未对方某某进行任何生命体征监测,护士未成功开通静脉通道,未进行任何急救用药。
12时42分,方某某被送至x市人民医院,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己无任何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8日死亡。
【患方观点】原告认为,x被告医院违反诊疗操作常规,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进行任何实质性急救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者方某某丧失宝贵的抢救时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鉴定意见】认为方某某的死亡与x被告医院的急救不当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40-50%。
【法院判决】结合原告的诉请,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12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37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