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佑某,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中专文化,x市天血通络散中药诊所负责人、医师。从2015年起,被告人佑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天血通络散中药诊所内,生产、销售中药丸剂,共计销售127944元,获利45473元。
【被告辩称】被告人佑某2009年在x市x场开设中医门诊,2015年后在x市地x经营天血通络散中药诊所,天血通络散是其经多年研究用中药材加工炮制,并于2015年5月5日被x市文化广电局评为x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统医药)代表性传承人。
【鉴定意见】2018年5月21日,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查扣各类中药丸剂5种,已开具处方笺3本。后经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佑某配制的5种不明丸剂有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和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零一条规定的药品特征,但无标示有效的批准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律师点评】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其自制的天血通络散中药丸剂,虽然该天血通络散中药丸剂同时也被x市文化广电局评为x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但因该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被按假药论处,故被告人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结合其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法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2019年9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佑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非法获利4547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佑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再继续生产、制作天血通络散等中药丸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