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求】刘某某因左侧腘窝不适于2019年5月7日到被告x肿瘤医院处就诊,诊断为腘窝囊肿认为需要手术治疗。治疗后,刘某某左侧足部出现感觉减退、不能屈伸等现象,肿瘤医院核查后,确认刘某某左腓神经分配区痛觉明显减弱,左小腿各伸肌肌力0级,出现腓总神经坏死、肌肉萎缩状况。
刘某某无法正常行走,只能借助工具行走。2019年5月16日,肿瘤医院再次(外聘主刀)对刘某某施左侧腓总神经探查松解术。术后,刘某某仍然没有任何改善,同时按肿瘤医院要求服药及中医针灸,但仍未见任何好转。经双方商谈,肿瘤医院对其实施手术导致刘某某腓神经受损的事实予以确认。
现刘某某要求被告赔偿,肿瘤医院各种理由推脱,发生这样的事实,对刘某某是一种打击。刘某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所遭受的损伤已经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也为刘某某本来就拮据的家庭状况带来了巨大障碍,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对于诊疗事实无异议,但刘某某的损害是否系肿瘤医院的医疗过错无法确定,其损害也可能是手术后的并发症。
【鉴定意见】医院在未刘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过失,此过失与左侧腓总神经损伤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理论评定56%-95%为宜,刘某某本次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肿瘤医院对刘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参照鉴定意见以及刘某某主张,酌情肿瘤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75.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x肿瘤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金172,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