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行膝关节置换术造成手术侵入性感染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1249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7213日,原告因左膝关节疼痛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检查后并行左侧膝关节置换术,在住院期间原告左膝关节出现红肿,皮温较高、疼痛的状况,出院后仍未见好转。

201774日至85日在被告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也没取得好的效果,原告因膝关节置换术后反复疼痛于201827日至212日在第三方医院治疗,在该院确诊为左侧膝关节置换术后感染。

医方观点】患者入院后完善必要辅助检查,尽到院方高度注意义务,出院后建议定期复诊,充分尽到告知义务;术后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行多次关节穿刺等,有增加外源性感染可能。

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阴性可排除早期感染可能,患者为术后1年余确诊感染,研究报道术后1年以上出现的关节置换术后感染不支持手术侵入性感染。

患者从入院诊断、手术指征、术前诊断、术前准备、手术操作、术后治疗、术后康复、术后随访等均按常规操作进行,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诊疗过程无差错。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为,x市第七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

【律师意见】因被告x市第七人民医院在给原告行左侧膝关节置换术诊疗过程中及在术后护理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术后感染。原告为此多次住院治疗,精神与物质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应确认被告x市第七人民医院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20年3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第七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15291.31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