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4月18日晚,程某某与朋友在外吃饭饮酒,自觉醉酒于21时许回家,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原告发现程某某身体不适,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认为程某某的情况属于正常现象,没有任何问题,无须送去医院。原告虽多次要求将程某某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但急救人员表示没有必要并离开现场。
在急救人员离开后,原告发现程某某醉酒状况没有好转,再一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程某某进行了简单检查,并立即送往某医院。后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医方观点】被告已经尽到了责任,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出车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患者不去医院是其家属自行决定的,急救中心也无法强求,第一次出车后被告的医疗组将患方不去医院的信息反馈给了急救指挥中心,在受理业务的详单中有记录。在该起事件中,被告方并无任何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患方观点】首次出车时未制作院前急救病历,被告的第一次不作为行为,使程某某失去了最佳治疗的时间。x市急救中心未能尽到及时转运患者的义务,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病情的诊治,丧失了抢救的时机,造成了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应对程某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经司法鉴定,被告急救中心对程某某的急救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程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以同等原因为宜。故被告急救中心应当对程某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患者自身有基础心脏病史,初始病情不典型,不能排除心脑血管疾病急性发作的可能性,其死亡主要与突发事件(呕吐物窒息)或自身疾病有关。综合考虑被告急救中心在急救活动中的过错程度及患者程某某的自身病情,应认定被告急救中心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20年1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急救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费用51914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