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5日,张某某因“体检行肠镜检查发现乙状结肠肿块一周”入住某医院治疗。2018年12月20日全院大会诊意见为“CT及MRI检查均未见中大淋巴结及转移,目前肿瘤分期T2N0M0,无需行术前新辅助化疗,无手术禁忌症”。
某医院于2018年12月25日对张某某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术后第四天张某某出现剧烈腹痛等一系列症状,病情加重。2019年1月25日,张某某出现腹腔游离气体,考虑为术后并发症,行手术治疗,某医院对其进行了切除部分小肠、回肠造口术等治疗。2019年1月27日,张某某因治疗无效去世。
【医方观点】被告某医院辩称,医疗损害系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责任,其中包括原发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所致损害,医疗行为固有风险所致损害、医疗过错所致损害等。本案中,张某某因患直肠癌入院治疗,某医院在诊断、术前、术中均无过错。
鉴定机构在既无临床诊断亦无尸检诊断的前提下将张某某的死亡原因认定为黏连性肠梗阻出现肠绞窄、感染性休克至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该项认定无依据,建议法庭应在责任范围内酌情认定医方过错为25%。
【鉴定意见】某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或不足,与张某某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建议医院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律师意见】根据患者张某某自身患有直肠癌的病情及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此次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方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院对张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5%的责任。
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不足,对张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张某某、李某某因此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失,本院酌情确定由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8127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