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患儿住院治疗中多次请外科会诊,未能及时诊治急腹症致患儿死亡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7日|分类:医疗纠纷 |581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991222时左右,原告女儿袁某某因腹痛到被告儿科进行诊治。儿科医生按了袁某某腹部,在袁某某腹部按压疼痛的情况下,儿科医生诊断是急性阑尾炎,要求原告到外二科会诊。外科医生在未作其他检查的情况下认为无外科干预指征,要求原告将患者袁某某带回儿科完善检查,继续治疗。

9135时许,因袁某某仍然腹痛,原告为此再次到被告儿科处就诊。儿科医生接诊后,陪同原告到外二科会诊,但外科医生只是按压了腹部,按压腹部时袁某某疼痛并可见腹部鼓胀,按压腹部后,外科医生认为没有腹膜炎体征,要求原告带患者袁某某回儿科进行诊治。

原告回到儿科住院部,医生只进行了血常规检查。儿科医生认为患者肚子出现不明原因的内出血。之后,儿科医生要求原告方自行前往外地医院治疗。在出医院不久,原告发现袁某某呼吸微弱,面色苍白,随即联系儿科医生并要求其做好抢救准备,但最终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方观点】被告虽然有过错,但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多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已经做了一定检查包括B超检查,当时并未发生恶化的情况;本案病例比较特殊,是由患者自行病情恶化导致的,医生虽然应积极阻止恶化,但被告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没有及时完善有关病例,存在一定过错,但病例不是主要因素。

【患方观点】原告认为,在刚入院时,被告在诊治时不负责任,存在误诊,贻误病情,其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患者第二次入院时,病症已经十分明显,但被告的外科医生仍然误诊。经验血后,明知患者病情已经十分危急,为推脱责任,不采取救治措施,而是要求原告自行前往外地医院治疗,最终导致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

【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认定:袁某某因小肠系膜裂孔疝、小肠(回肠)嵌顿导致小肠出血性梗死、肠腔积血引起失血失液等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x县人民医院在为袁某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袁某某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60%-80%

【法院判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医院对原告方的合法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2020年3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5161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