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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及时请会诊寻求治疗方法,致食管癌患者消化道大出血死亡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824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73月,马某某因食管中段癌在被告医院行“经左胸食管中段癌根治术”。2019124日,马某某因“黑便半月余,呕血两天”至被告医院入院就诊。至22日凌晨,马某某反映迟钝,面色苍白,生命体征不平衡;05:00左右马某某呼之不应,压眶无反应。

被告医院进行相关抢救措施,马某某病情仍未见好转,口腔内持续涌出血性液体,血压及血氧饱和度、心率仍进行性下降,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马某某于06:30自动出院。马某某出院后于20192207:30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食道癌。

医方观点】马某某本次入院时严重贫血及消瘦,呈恶液质状态,上消化道出血是消化道恶性肿瘤手术后病人常见的并发症,一旦出血,病程进展快,抢救难度大,死亡风险高,马某某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

【医疗过错分析】因马某某死亡后未行尸检,根据现有临床资料考虑,其死因为消化道恶性肿瘤术后消化道大出血导致死亡。马某某在消化道恶性肿瘤手术后,曾多次接受放化疗治疗,存在放射性食管炎及胃溃疡。

本次因消化道大出血金针入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后,持续存在隐性失血,在此过程中,被告医院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积极寻求治疗方法,缺乏疑难危重病人讨论记录。

201922日凌晨马某某在此消化道大出血时,被告医院输血欠及时,补充血容量不足,对马某某病情的严重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缺乏沟通,存在过错,马某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意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对马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马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认定被告医院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6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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