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5月6日,原告尤某在家中扫地时滑倒摔伤右膝部,到被告x县骨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018年5月7日原告尤某在麻醉下行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取左髌骨前正中切口约250px,用髌骨钳复位骨折端,先用1道20px钢丝8字加强固定,无菌包扎,于2018年5月12日出院。
2018年5月29日,原告尤某入住被告处就诊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术后感染。2018年6月14日,原告尤某入住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治疗,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术后感染,行感染病灶清除术,对流冲洗术。2018年8月27日,原告尤某入住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治疗,诊断为:操作后膝关节感染,实施右侧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内固定取出术。
【医方观点】我医院在对患者尤某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方法得当,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故患者尤某的损伤后果与我医院无关,我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对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有异议,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错误、鉴定结论不客观,且与事实不相符。患者尤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过高,其不合理不合法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医疗过错分析】患者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为闭合性骨折,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术为一类切口,且可排除患者自身的血液性感染,开放损伤污染及邻近组织的扩散蔓延所导致的感染,故认为系医源性感染所致。属于医疗过错。
【律师意见】原告因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在被告处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出现反复感染致右膝化脓性关节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1-60%。被告应对其为原告治疗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2019年11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尤某人民币4130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