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7月22日,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以原告名义向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向被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019年7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2019年8月9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决定不予公开。原告不服,形成诉讼。
【被告观点】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原告周某某提供的材料中,没有材料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关联性,对原告申请的内容应当不予公开。被告对原告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但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上述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被诉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时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该政府信息与您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规错误。
【法院判决】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