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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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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自行认定养殖房屋为垃圾进行了清运,该行为不具合法性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行政诉讼 |340人看过

一.司法案例

20181210日,x市国土资源局x区分局x镇国土资源所以原告未经批准违法用地,向原告送达了违法用地停工拆除通知书,限其3日内立即拆除地上附属物,清理完毕回复原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同年1220日上午,被告xxx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原告砖瓦房一间及养殖棚、围墙强行拆除。201912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镇人民政府20181220日拆除原告砖瓦房一间及养殖棚、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拆除。

被告对原告涉案建筑物拆除,未提供已充分履行相关程序的证据,故被诉拆除行为应依法确认违法。被告虽主张系征得原告的同意实施了清运行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

 三.小结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养殖房屋及附属设施性质未作出认定,且未依法履行正当行政强制程序的情况下,即对原告养殖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拆除,属滥用职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是根据区政府限期复耕要求,组织机械对涉案现场无任何价值的东西和垃圾进行了清运。被告不存在对原告方养殖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的行为。对此,法院未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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