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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征收安置户的交房异议权利,拆迁方不得进行不当限制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531人看过

摘要被告所属的橡胶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交房公告,要求原告按照交房公告所列收费项目和金额缴纳各项费用,如不缴纳不向原告交付安置房的钥匙。原告不得已按照交房公告缴纳了共计28072元的各项费用。2019年12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交房公告对安置户的交房异议权利进行了不当限制,被告无权要求安置户缴纳,故被告委托xx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依据交房公告向原告卢某某收取的28072元有关费用应予退还。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不当限制,安置房,自主事项

 

一.基本案情

被告x区政府于20121015日作出《关于对x区橡胶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卢某某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2016811日,被告x区政府成立的橡胶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交房公告。

交房公告内容:安置户来办理交房手续时应备齐相关证件,并分别到置业公司财务室和物业公司收费处缴纳燃气接口费、暖气接口费、有线电视接口费、维修基金和其他费用(测绘费、工本费、印花税等),以及物业服务应缴的费用(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一年的物业费)。

20161027日、2017322日,原告卢某某依据交房公告缴纳了维修基金、天然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其他费用共计28072元,xx置业有限公司x分公司进行代收,并向原告卢某某开具了收据。

.原告认为

20121124日其与被告的房屋征收部门x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告拆除了原告房屋。2016811日,被告所属的橡胶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交房公告,要求原告按照交房公告所列收费项目和金额缴纳各项费用,并委托xx置业有限公司代收,如不缴纳不向原告交付安置房的钥匙。原告不得已按照交房公告缴纳了共计28072元的各项费用。

涉案项目被安置户闫某某等人对交房公告不服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告x区政府成立的橡胶厂指挥部于2016811日发布的交房公告无效。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安置房是橡胶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应该收取交房公告所列的各项费用。现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交房公告无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区政府退还原告按照交房公告收取的各项费用共计28072元。 

.被告观点

安置房开发企业收取原告的房屋维修基金已上交给x市住建部门,原告要求退回维修基金没有法律依据,且该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应当缴纳的费用。涉案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已经x市多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核算完毕,核算过的建设成本不包括安装房开发企业向x市有关部门缴纳的燃气、暖气的初装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涉案交房公告效力的有无与原告是否应当缴纳燃气、暖气初装费及房屋维修基金没有关联性,涉案的安置房的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按老政策和标准执行,即燃气、暖气初装费等费用应由安置房业主向房屋开发企业缴纳,房屋开发企业再统一向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缴纳。安置房开发企业向业主收取其先前垫付的燃气、暖气初装费合法合理。

律师意见

关于原告卢某某主张返还交房公告中载明的各种费用问题。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义务,不得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使权利不当限制。被告x区政府成立的橡胶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2016811日发布交房公告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交房公告无效。

生效判决认定交房公告对安置户的交房异议权利进行了不当限制,并认为交房公告中的收费项目是否收取及如何收取问题,属于安置户与提供相应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自主事项,被告无权要求安置户缴纳,故被告委托xx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依据交房公告向原告卢某某收取的28072元有关费用应予退还。

四.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三十日内退还其委托xx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卢某某收取的28072元的费用。

五.小结

生效判决已经判决被告向其他案外人退还按交房公告交付的各项费用。被告x区政府所提不应退还依据交房公告收取的各项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以及有线电视等各项费用的缴纳与否,由提供相应公共服务的机构与原告依法进行解决。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已取得使用证仍被认定为违建而拆除,违反信赖保护原则。2.行政诉讼:一个理由变来变去的拆违行为,会降低相对人对其的信任。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加油站改建属职务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非原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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