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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咨询: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直接拆除的职权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385人看过

一.司法案例

原告系xxx村村民,其所拥有的案涉房屋在征地范围内。2019719日,被告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位于的房屋拆除。被告没有法定职权拆除案涉房屋,且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交涉过程中,被告x镇政府亦承认被告确实无职权拆除廖某的房屋,拆除行为存在程序瑕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廖某位于xx县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点评

对于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包括拆除房屋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前提条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案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符合上述法定前提条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被征地拆迁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三.小结

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拆除(强制执行)的职权。据此,可以认定被告x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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