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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咨询:对厂房的拆除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行政诉讼 |527人看过

一.司法案例

原告在x村镇建设厂房用于生产。2017411日,被告x村镇政府作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所建房屋。2017415日,原告正在自行拆除房屋时,被告的工作人员让原告停止拆除,对原告的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致使原告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等全部砸毁,并导致发生火灾。

2020年1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x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359851.00元。

二.律师点评

被告x村镇政府针对原告周某某在x村镇上木屑加工厂厂房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被告x村镇政府对其违法行为给原告周某某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拆除建筑物的建筑材料残值以及其他厂房内相关物品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中、不正当,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损毁的,亦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被拆除厂房内的物品设备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 x村镇上木屑加工厂被拆除厂房中物品设备损失价值为313668.00元,其被拆除的厂房未能进行价格评估。

 三.小结

被告x村镇政府辩称,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不应予以赔偿。但法院认为,建设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建筑材料亦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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