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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咨询:做额头川字纹美容效果差,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292人看过

【医疗纠纷咨询】到美容院做额头川字纹美容,手术刚做时,效果挺好,但不到一个月,效果比术前还差。额部中间两额头中间见川字纹一条,纹路较深明显。我能要求美容院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吗?

【律师初步建议】依您所述,因美容产生的纠纷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解决。同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详情可参阅如下司法裁判案例

【司法案例】

2019430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整形美容费用6800元。同日,被告出具的门诊病历载明,原告川字纹较深,拟实施局麻下行自体脂肪填充川字纹手术。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整形医疗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该知情同意书载明如下内容:因为个人审美观念及个人基础条件的不同和现行医疗水平所限,手术不一定能完全满足需求,手术只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善,只能自身手术前后进行对比,不宜与他人对比。

同时因为手术为手工技术操作,不可能达到十全十美,因此对手术效果应当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如果手术效果欠佳时,院方可通过手工调整,需要与医师配合并理解。20191017日,被告出具门诊病历载明,主诉川字纹填充脂肪效果差,专科情况同日,被告向原告告知了川字纹需要多次解决才能缓解,不可能达到完全平整的状态。

被告为原告实施整容手术,原告对其外貌的改变持有期待,医疗机构未按照约定实现整容以后有所改善的术后效果,且二次补救手术失败,导致原告的川字纹比术前更严重,给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遗憾和痛苦,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医疗费用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后果,本院依法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2020年1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某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美容整形费用68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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