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纠纷:到美容机构做眼睛的美容手术,美容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医疗纠纷 |413人看过

【医疗纠纷咨询】我到美容机构做眼睛的美容手术,美容结束后,被告的美容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且还将我得的眼睛做坏,给我精神造成极大打击,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关于此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是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能采取什么办法维权。

【律师初步建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详情请参阅下面的相似案例。

【相似案例】

2018824日,原告到被告医院做宽鼻矫正术鼻尖整形术(鼻中隔+耳软骨)手术、心形脸童颜脂肪面雕术(基础款)、自体脂肪丰下睑窝术。经鉴定,原告鼻部畸形外观为术前存在,但术后外观无明显矫正,且术后存在双侧耳廓及鼻中隔软骨截取的情况,增加了原告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支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考虑为全部。

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期间,原告到被告处接受整形美容服务,向被告交纳了费用,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被告因过错导致了原告损害后果,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过错为全部,故被告应当负损害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22149.32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