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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咨询:家里开诊所输液导致患者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792人看过

1.我母亲感冒了,就找到一个开在社区的诊所输液,输液当中,突然喘不上来气了。当时诊所里找不到抢救器材,只是给注射尼可刹米注射液等对梅某实施抢救,抢救无效死亡。这个诊所应该不应该负责?

2.咨询律师答复:依您所述,该医生在药店给您母亲输液,而且药店内不具备抢救条件,而且还涉嫌非法行医。建议您到管理部门核实,并追究该诊所的相关责任。详情请参阅司法裁判案例。

3.相似司法案例:2016年至20171223日期间,被告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家里,对谷某、谢某等患者输液治疗。2017122214时许,邓某在对被害人梅某输液治疗。次日18时许,邓某再次对梅某输液治疗。梅某在此次输液过程中出现脸色发紫、眼睛翻白、口吐泡沫等症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4.医疗鉴定意见:梅某符合动脉炎、急性渗出性心肌炎、心内膜炎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邓某的诊疗过失促进及加速了梅某的死亡,系梅某死亡的次要原因。

5. 既往判决结果:被告人邓某赔偿了被害人梅某的亲属24万元,被害人梅某的亲属对邓某表示谅解。被告人邓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2019年4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 案例裁判理由: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但不宜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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