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工人或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能否申请工伤赔偿?
建筑工地工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人虽然未与发包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因为发包方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依然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以上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个人聘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地的工人在工地受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违法分包的,违法分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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