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广州XX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民终17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XX,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北418房,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XX,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西北泰然云松大厦8D-1,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第三人:杰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XX,
法定代表人:A,
上诉人A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XX0106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