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青青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0,原告xx矿业投资公司与xx地质调查院一签订《风险勘查合作合同》随后,原告与被告一共同委托被告二对xx省xx县中间岭高岭土矿项目进行地质勘查工作,三方签订了《xxxx中间岭矿区土矿详查项目勘查三方合同》。原告按《合作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xxxxxx元作为探矿权权益转让预付金。后因故原告无法取得涉案探矿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该转让预付金。
2、律师代理原告矿业投资公司,经律师努力,法院判决原告全部胜诉,为当事人挽回全部投资共计数百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