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青青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广州XX公司、广州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3009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民终3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C,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广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第三人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XX海法民三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广州市XX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广州市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谏金、广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2元由上诉人A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