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2020年1月28日晚,甲、乙之子王某某(1岁)因呕吐、腹泻被甲带至“安顺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该站实际由李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人经营,其当时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本人仅为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在安顺某医院,并非某卫生服务站。
李某某在未测量体温、未由执业医师指导或会诊的情况下,自行对患儿使用苦木注射液进行直肠给药灌肠,并开具处方。次日(1月29日)上午8时许,甲、乙发现患儿在家中死亡,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到场处理。后西秀区卫生监督所对李某某康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2000元。
甲、乙委托代基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0年4月8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某卫生服务站、某医院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4,237.52元。
诉讼中,代基辉律师律师代理甲、乙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证明李某某的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因患儿未进行尸检且已安葬,鉴定机构以“无法确定死亡原因”为由不予受理。
二、律师核心作用
在本案中,代基辉律师作为甲、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围绕“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推定过错”“因果关系的高度可能性认定”三个关键点,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精准援引法律推定过错条款
针对李某某无证执业、超出注册地点行医、助理医师单独开具处方等多项违法事实,代基辉律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主张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李某某及某卫生服务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推定其有过错。
有效应对“无法鉴定”的举证困境某某上诉主张应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代基辉律师提出:患方发现患儿死亡后已立即报警,卫生行政部门到场处理,但未告知需尸检;李某某本人亦未提示;加之事发正值春节及新冠疫情特殊时期,甲、乙在起诉前安葬死者属合理。无法鉴定的过错不应归于患方。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李某某的违规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因果关系。
推动法院适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代基辉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主张即使无直接鉴定结论,结合行政处罚决定、诊疗违规行为、死亡时间与诊疗的紧密关联等证据,足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合理控制诉讼策略,确保核心赔偿成立
尽管甲、乙对一审判决20%的赔偿比例及利民医院仅为10%补充责任不服,但未提起上诉。代基辉律师在二审中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聚焦于反驳上诉人的核心上诉理由,成功维持了原判,使甲、乙获得149,714.4元赔偿及利民医院的补充责任保障。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即:李某某赔偿甲、乙各项损失共计748,572元的20%(计149,714.4元);
安顺某医院在李某某赔偿不能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甲、乙对某卫生服务站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四、案件意义
本案是在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完成、尸检缺失的不利情形下,通过律师对法律推定过错规则和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熟练运用,成功为患方争取到赔偿的典型案例。代基辉律师在其中不仅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有效转移,更推动了法院对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合理解释,切实维护了甲、乙作为患儿父母的合法权益。
代基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