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当事人:甲
被上诉人:乙
甲之子张某某原系大关县交通局员工,2010年10月11日在工作途中因意外踩滑摔下岩当场死亡,后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经大关县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甲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符合供养亲属范围,乙自2011年11月起按月向甲支付张某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0年10月,云南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乙在将甲的抚恤金待遇录入省级系统时,系统提示甲已在省本级享受另一子张某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待遇,导致无法录入张某某的抚恤金信息。乙遂单方面停发了甲基于张某某工亡应得的抚恤金。
甲不服,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甲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张某的抚恤金,未能证明张某某生前系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甲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代基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基辉律师的核心作用
精准把握上诉焦点:代基辉律师明确指出,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主要生活来源”的适用条件。甲在张某某工亡时已71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张某某生前对甲的赡养义务客观存在,且乙在2020年11月前连续九年发放抚恤金的事实本身即证明了张某某系甲的主要生活来源。
提出关键法律论证:代基辉律师强调,甲的两个儿子张某、张某某生前均缴纳了工伤保险,二人先后因工死亡,甲作为二人的共同供养亲属,依法应获得两份独立的抚恤金。只要甲不存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丧失领取资格的情形(如被收养、死亡等),就不能因其已享有其中一份抚恤金而剥夺另一份抚恤金的权利。
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基辉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深刻指出,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履行义务、“友善”对待工亡家属,不得因内部系统不兼容等技术性理由减损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一论述被二审判决全文采纳。
最终结果: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基辉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甲补发自2020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未足额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发放义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均由乙承担。
本案意义:在代基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不仅为年逾八旬的甲挽回了被停发的抚恤金,更确立了工亡职工父母同时享有来自多名工亡子女的多份抚恤金的重要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对老年遗属权益的司法保护。
代基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