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处理工伤维权案件时,我常遇到一种让人痛心的情况:工伤职工历经艰辛,好不容易熬到了劳动能力鉴定,可还没等到仲裁结果,就不幸因病或因意外去世了。
这时候,很多用人单位会理直气壮地拒绝赔偿,理由是:“人都已经不在了,以后也不需要看病了,更不需要再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然就不该赔了。”
公司说的有道理吗?工伤员工的家属,还能不能继续主张这笔钱?我用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讲透。
【真实案例】
王某在某保安公司上班,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保。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在仲裁期间,王某不幸因病离世。保安公司借此向法庭起诉,辩称王某已去世,不存在继续医疗和就业的可能,且工伤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拒绝向其继承人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
【律师说法:权利已产生,不因死亡而消灭】
遇到这种情况,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只要权利在生前已经产生,就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家属有权继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伤残等级后,就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在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就依法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本案中,王某在去世前,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且主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他主张这三项补助金的权利,在他生前就已经依法产生并“特定化”了。
虽然王某在维权途中不幸离世,但这笔钱已经转化为了他生前的合法财产性权利。根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这笔钱并不会随着他的死亡而消灭。法院最终判决:保安公司必须向王某的继承人全额支付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
【陈律师提醒】
别被“人死债消”忽悠:工伤待遇虽然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在法定条件成就(如评残、解除劳动关系)后,它就变成了确定的财产权益,完全可以被继承。
维权切勿半途而废:如果工伤职工在维权期间不幸离世,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适格主体,继续参加仲裁或诉讼,坚决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
防范恶意拖延: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利用繁琐的仲裁、诉讼程序恶意拖延时间,企图“熬走”劳动者以逃避赔偿责任。法律支持家属继续追偿,正是为了弘扬公平正义,不让老实人流血又流泪。
总结一句话:工伤维权途中不幸离世,生前已产生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不会凭空消失,家属完全可以依法继承,让违法企业继续买单!
本文作者:陈文毅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领域,用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