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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期间互有多笔转账 一方银行借款 另一方承诺还款 民间借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13人看过


王某与吴某原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吴某向王某借款,双方约定以王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到账后出借给吴某使用,吴某先后多次借款合计24.8万元。


在双方分手的微信记录中吴某确认由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吴某支付利息2.7万元后,未再按约偿付借款本息,王某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吴某辩称双方互有多笔往来转账应当予以抵扣,其他款项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等日常开销,不应当返还。

王某与吴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王某主张吴某返还款项能否被支持?

首先,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款项的交付,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应来源于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王某套取信用借贷24.8万元转借吴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双方转贷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吴某因转贷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24.8万元应当返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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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产生的“银行利息”由吴某承担,该约定属于双方无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约定部分同样无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与银行建立借贷关系的是王某,王某应对银行负有支付利息义务,王某从银行套取的款项,通过违法转贷,实际由吴某使用,吴某是受益人,吴某因无效转贷行为受益而造成了王某的损失。综合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的过错程度,吴某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按银行利息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最后,吴某辩称其给王某转账的款项应于抵扣,剩余款项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此吴某既未对款项性质、用途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进行合理说明,在王某不予认可并提供证据合理说明为其他借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吴某的转账款项为借款还款,不能直接在借贷款项中予以抵扣;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吴某的主张可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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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吴某应当返还王某借款本金并按照银行利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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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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