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张某借款40000元,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维权等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清偿,张某提起诉讼,主张借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及律师费。
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张某能否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应当偿还张某借款、违约金、利息及律师费。
首先,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中明确约定,逾期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4000元,故张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4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有约定利息,故其对利息部分的诉求,可以从张某向刘某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最后,因《借条》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且张某提供了《委托合同》及代理发票凭证,故张某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刘某应当偿还张某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律师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利息主张超过法定上限,刘某应当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首先,《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条》并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其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总计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其次,张某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总计超过上述法律规定上限,故其利息主张应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不应再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最后,律师费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范畴。律师费是出借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所以,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在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并有实际支付凭证,其律师费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张某的利息主张超出法定上限,刘某应当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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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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