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理(重庆) 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居住人非正常死亡 房屋出卖人应否主动告知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审查 |638人看过

徐某为结婚购买房屋,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徐某,购房定金为100万元。另约定:出卖人承诺已将可能妨碍房屋购买或正常使用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

次日,徐某得知王某的亲属曾从该楼顶楼坠亡,认为王某未主动告知徐某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定金及利息;王某提出反诉,要求徐某赔偿违约金。


王某未主动告知上述事实是否属于欺诈,进而退还款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未主动告知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定金及支付利息。

首先,出卖人王某亲属从涉案房屋楼顶坠亡,与涉案房屋存在密切相关关系。虽王某之生母坠亡事件不会直接影响涉案房屋实质价值,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会影响买受人的缔约基础及购买意愿。

其次,王某刻意隐瞒其亲属从涉案房屋楼顶坠亡的事实,导致徐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以基本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涉案房屋,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图片

因此,徐某要求撤销其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王某退还定金及利息的本诉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案涉合同应予撤销。

首先,徐某所主张的欺诈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亲属从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楼顶坠亡,死亡地点在涉案房屋之外,涉案房屋不构成徐某所称的“凶宅”。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未主动告知,不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其次,徐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涉案房屋居住人在房屋附近非正常死亡,一般会对购房人造成心理影响,影响其购买意愿及交易达成。徐某在非常短的时间内看房、签订合同,在沟通不充分、 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徐某对涉案房屋产生错误认识,错误认为该房屋居住人不存在影响其购买意愿的非正常死亡的情形。

图片

最后,徐某在订立合同次日知晓后,立即与出卖人协商要求退还定金,可以印证徐某对涉案房屋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因此,徐某基于重大误解与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上述合同应予撤销。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