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文某与某公司第三次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9日,公司向文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
文某于2018年2月6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2017两年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其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文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首先,文某与公司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文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11个月的二倍工资,即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超过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文某最迟应当于2018年1月1日之前申请劳动仲裁。
因此,文某于2018年2月6日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其主张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仲裁时效应当按月分别计算,公司应向文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首先,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截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截止时间,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向文某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直至持续状消除时止。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7年12月31日因公司的解除通知而终止,此时,公司未与文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截止。
其次,关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因劳动报酬按月计算发放,在用人单位未按二倍工资差额每月向其支付赔偿金时,劳动者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因此,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劳动者权利受侵害的当月开始按月分别计算,至一年期满未及时主张权利则超过仲裁时效。
最后,文某于2018年2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可主张2018年2月6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即12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7年12月31日终止的事实,公司应向文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44000余元。
“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各地的判例差异比较大。本案的观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起算点应为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一个月即开始计算,而非第二个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点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终止时,即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11个月时间的限制。二倍工资的时效应按月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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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