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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租金合同 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4日|分类:合同审查 |385人看过


2020年1月,劳务公司将某工程的脚手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敬某。后敬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钢管等材料,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应在下月20 号之前付清,劳务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敬某拖欠租赁公司租金,2022年5月,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敬某、劳务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140余万元。


劳务公司对租金的保证期间,是以每一期租金应付款之日为起算点还是以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 即劳务公司对各期租金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部分经过保证期间?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劳务公司就已经过保证期间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租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属于分期履行合同。


其次,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债务合同。债务分期履行,其在一定期限内各期之债均是独立的,在担保约定不明时,亦因其从属性应是对每期债务的担保。因此,分期履行合同的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

最后,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要求劳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劳务公司应对2021年9月之后的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务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租赁公司与劳务公司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双方在《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下月20号之前付清当月租赁费,故该《租赁合同》属于债务的分期履行合同。

其次,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合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为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非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中,债务分期履行并不影响债务的整体性,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保证期间应以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为保证期间起算点。


最后,敬某拖欠的租金属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具有整体性,应自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3月21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租赁公司于2022年5月9日起诉向保证人劳务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出保证期间。

因此,劳务公司对敬某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敬某追偿。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公众号:一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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