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对其餐厅经营权租赁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约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美食公司中标后,医院将餐厅交付给美食公司,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后美食公司将医院餐厅经营权转租给餐饮公司经营。医院提起诉讼要求美食公司、餐饮公司搬离并支付期间的租金9万余元。
医院能否要求美食公司、餐饮公司支付租金并搬离?
第一种观点认为:美食公司违反约定、餐饮公司无权经营,应将餐厅返还医院并各自支付经营期间租金。
首先,医院与美食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达成的医院餐厅经营权租赁项目的招投标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其次,美食公司在中标后,没有与医院订立书面合同,且未经医院许可,将医院餐厅经营权转租给餐饮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最后,餐饮公司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未经医院许可而经营医院餐厅属于无权经营。餐饮公司应将餐厅返还医院,美食公司、餐饮公司应支付各自经营餐厅期间的租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美食公司应支付租金,医院要求其搬离餐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医院与美食公司建立了租赁关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医院已将案涉餐厅实际交付给美食公司,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应当认定美食公司与医院建立了租赁关系。医院请求美食公司支付合同期间的租金具有事实依据。
其次,医院与餐饮公司并未建立了租赁关系。美食公司与餐饮公司存在转租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医院与餐饮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医院对餐饮公司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最后,根据约定,美食公司转租应征得医院书面同意。美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将案涉餐厅转租给餐饮公司已经取得医院书面同意,医院在得知美食公司转租行为后的六个月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美食公司的转租提出异议,证明医院不同意转租,医院有权解除合同。但医院在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要求美食公司搬离案涉餐厅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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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