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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无法办证 损失由谁承担 重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27人看过


2011年,政府规划部门批准酒店公司对于案涉房产的改扩建工程。2021年3月,综合门诊租赁酒店公司案涉房产的部分区域用于医疗服务,租赁合同约定酒店公司需协助综合门诊办理证照。

2021年3月综合门诊取得营业执照。后未能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9月,综合门诊以酒店公司无法提交合法产权证明导致其未能办理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期间运营损失210余万元。2021年11月租赁合同解除,2022年2月,酒店公司取得扩建后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租赁房屋无法办理许可证的损失由谁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酒店公司应承担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前解除的全部责任。

首先,酒店公司怠于履行合同法定义务,无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其就案涉租赁房屋属于扩建项目,尚无不动产权证书的重要事实已充分告知综合门诊。

其次,租赁合同签订后,酒店公司以2011年扩建改造前的不动产权证证明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属,但该不动产权证中并无租赁房屋所处3万余平米扩建建筑的任何信息,导致综合门诊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提前解除。


最后,酒店公司于2022年2月才取得租赁房屋改扩建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故截至2021年11月租赁合同解除,综合门诊始终不具备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因此相应的损失应由酒店公司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综合门诊要求酒店公司赔偿运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出租人酒店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综合门诊为办理证照的主体,酒店公司需要为其办理证照提供协助义务,并未特别约定酒店公司有提供符合办理特殊证照房屋的义务。酒店公司作为出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为承租人提供质量合格、设施完好的房屋,并为承租人使用房屋提供便利、协助。酒店公司已履行了案涉房屋交付义务以及办理证照的协助义务。


其次、承租人综合门诊在租赁房屋前对所选择房屋是否适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综合门诊承租涉诉房屋用于经营医疗机构。综合门诊作为证照办理主体,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具有经营健康医疗企业的经历,对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标准的认知能力或应当具备的认知能力,综合门诊均高于酒店公司。而实际上涉诉房屋所处的位置不符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无法证明综合门诊在投入运营资金前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故应承担因其经营决策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最后,综合门诊未提供医疗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无法证明其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系因案涉房屋不具备产权证书所导致。

故其要求酒店公司赔偿运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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