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罗某与案外人成某签订《某小区快递区域承包合同》,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记载:快递末端网点名称为快递公司某区子服务点,网点负责人为成某。
2021年,陈某与罗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罗某将该快递服务点转让给陈某,转让费12万元。2022年陈某提起诉讼,认为陈某没有该服务点经营许可权,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12万元转让费。
罗某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因未办理经营许可而无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转让合同》无效,转让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首先,陈某与罗某均为自然人,不符合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条件。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罗某享有某小区快递公司分部的经营权,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某将某小区快递公司分部经营权转让给陈某获得了快递公司的授权或事后追认。
最后,案涉《转让合同》违反了《邮政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转让合同》有效,陈某主张返还转让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末端网点的经营主体为企业法人。《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快递末端网点虽然是由自然人处理相关具体事务,但是其是由企业法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办,是《邮政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经营的一部分,不需要再另行申请经营许可。所以,快递末端网点经营权转让合同,不因违反《邮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该快递公司服务点亦按照规定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罗某依据区域承包合同而获得该快递公司服务店的经营权。
最后,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即使罗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小区快递公司分部经营权转让给陈某获得了相关公司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只能导致案涉转让可能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并请求赔偿损失,但并非导致合同无效,继而主张返还转让费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