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刘某为了经营餐饮公司,在网上发布招募合伙人消息,后陆某与刘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约定陆某投资餐饮公司7 万元,占比10%,款项转至刘某个人账户,陆某未参与店铺的经营与管理,
后店铺倒闭。陆某发现刘某分别与多人签订《合伙协议书》,店铺由刘某一人实际经营管理。
陆某要求返还7 万元投资款能否被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约定及未经清算,陆某无权要求刘某及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
首先,《合伙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出资转化为合伙企业财产后,出资人不再对出资享有所有权,而成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陆某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未经退伙结算或解散清算,合伙人陆某无权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
最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刘某对其承担责任。
因此,陆某要求刘某及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合伙协议书》无效,陆某的投资款应当予以返还。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餐饮管理公司、刘某未按照合伙规则与路某等人共同签订合伙协议,陆某等人互不认识,不符合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人合性的基本特征;
其次,陆某等人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无法就合伙事务共同作出决定,也未有证据证明存在全体合伙人推选刘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情形。所以,刘某与陆某等人并未形成真实有效的合伙关系;
最后,刘某及餐饮公司的融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刘某及餐饮公司的融资行为无第三方监管,款项由刘某直接控制使用没有制约,投资者的权益随时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的合伙协议实质上是众筹融资交易,公开募集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无效,陆某7万元投资款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