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林某诉至法院,张某在2019年8月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某和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决生效后10日内林某退还张某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
后林某未履行,2023年7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林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张某申请执行的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法律文书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可见计算两年的申请期间有两个关键词:文书生效之日、履行期间,那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一审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很明确,自判决送达之日起,一般15日内为上诉期,中间有节假日的也计算在内,如果是到期之日是节假日,会顺延至工作日。期间经过未上诉的判决次日生效。
如本案当事人在2019年8月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从收到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即8月16日前没有提起上诉,那么判决书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即8月17日生效,如法律文书规定有10日履行期间,即从生效日8月17日当日计算10天,从履行期间最后一日即2019年8月26日开始计算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到2021年8月26日。
张某直到2023年7月才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不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就超过了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不过超过了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并不意味着张某的相关权利完全丧失,根据民诉法解释481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依然会受理立案审查给当事人一线生机。
如林某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不能提供在两年期间内提出要求林某履行的相关证据,就是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不过被执行人林某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之后发现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以此为由请求执行回转要求返还款项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其次,提出履行要求应保留证据。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会导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保留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
最后,因为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