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科技公司仓库内有建材公司生产的集成取暖器等大量电器商品及商标标签,包装商品标识与电气公司持有的驰名商标在文字、名称上一致,上述产品在多省份内经营销售。
电气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主张损失赔偿及维权费用。
原告电气公司认为案涉产品销售的收付款凭证、合同、发票、收据、发货物流单据及与业务有关的交流记录均由科技公司、建材公司控制,上述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申请法院责令被告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告提交上述证据。
被告公司称:案涉产品未保存发货单据,也未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仅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及部分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 科技公司、建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首先,涉案商品标注与原告持有的某注册商标在文字、名称上一致,构成相同。 图形标识仅有细微区别,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近似。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其次,案涉商标及字号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建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上述事实,将涉案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 是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字号的恶意仿冒行为,应当予以变更。
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法院责令被告提供经营证据,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与要求的证据不符,根据证据妨碍规则推定原告就该证据所涉及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合理开支等,确定赔偿原告2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其次,计某、郑某等四人设立公司并利用对公司的支配权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且拒不提交经营证据, 对此依法作不利推定。上述被告作为家庭成员,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科技公司、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商标, 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上述商标的商品;建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案涉字号;在某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原告200万元;计某、郑某等四人对科技公司、建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证据规定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证据提出命令”,将提出命令”的范围从书证扩大至证据: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对其权利主张难以举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 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提出命令”有利于当事人收集证据、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
首先“证据提出命令”的对象证据需与待证事实密切关联,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具有必要性,且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直接决定了申请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其次,明示确定所申请对象证据的具体指向,特定的外在特征及细节描述;
另外,被申请人仅限于为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能为案外人设定义务。
最后,控制证据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证据提供令”,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实施了妨碍行为的证据控制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
第二十四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