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离婚后 继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王甲与王丙1988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王乙是王丙与其前夫所生。王甲与王丙结婚之后,未成年人王乙跟随二人生活,直至大学毕业后工作。
2021年王甲与王丙离婚,后王乙未再探视王甲,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用。
王甲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不能自理,遂起诉要求王乙每月支付赡养费及探视。
王乙辩称:王甲在生活、教育上未对王乙尽到抚养义务,且王甲已经与王丙离婚,王乙没有赡养王甲的义务,王甲每月有退休养老金收入,不应再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王甲与王 乙母亲王丙结婚时,王乙年纪尚幼,随母亲同王甲一起生活,王甲对王乙履行了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之间存在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论父母有无收入、存款,作为子女都应在经济上履行赡 养义务,在生活和精神上关心、照顾抚养父母。
王甲与王乙母亲王丙虽已离婚,但王甲、王 乙之间的继父女关系并不因此自行解除,王甲现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身患多种疾病,不能自理,要求王乙支付赡养费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判决:自2021年12月起,王乙每月给付王甲赡养费八百元;王乙每月到王甲的居住地探望一次...
王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当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未独立生活或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责,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确定抚养、赡养、继承、监护等各项权利义务。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之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是否成年、各方就关系解除的意愿等。
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该种法律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解除,也不能由一方单独自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登记解除,否则通过法院诉讼解除。
另关于赡养费给付标准:一般需要结合被赡养人的经济状况、 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 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