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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借款时 购买贷款保险 逾期后保险公司诉逾期违约金能否被支持?重庆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362人看过

在银行借款时购买贷款保险,逾期后保险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能否被支持?

2017年7月10日,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 2017年7月6日,李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险单》为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从保险人代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李某于2019年6月开始逾期还款及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于2019年8月向银行代偿 2.9万余元。依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主张欠付保费、代偿款、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在其未按约偿还某银行借款而保险公司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向其主张代偿款及欠付保费。对于违约金,其主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但日千分之一的约定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予以酌定调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为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将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定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额。

案涉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变相突破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的法定限额,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故对保险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一、撤销原判; 二、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9万余元、保险费3999元;

李某不服,提出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逾期向被保险人即贷款人归还借款,保险人代偿逾期款项后,有权向投保人即实际借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其代位求偿的范围应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获取经营利润的来源在于保费而非投保人的违约金。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或滞纳金,实质上是变相突破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求偿的法定限额,不仅会导致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大幅上升,也不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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