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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同居分手后 签订婚房租赁协议致纠纷 重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614人看过

王某与焦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为结婚购置案涉的602号房屋并装修。2020年7月分手。2020年10月,双方签订《个人租房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名下602号房屋无偿租赁给焦某,租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直至焦某搬走屋内个人物品.....

2021年5月10日,王某带人到涉诉房屋撬锁,当日自行收回房屋,后将涉诉房屋出售并过户至他人名下。

王某主张房屋租赁属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其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随时解除,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焦某未按期清除屋内物品视为放弃。

焦某认为:由于王某多次情感背叛,双方最终分手而签订《个人租房合同》。王某私自撬锁入室,将焦某购置的家具、家电及财物搬离,故焦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赔偿焦某物品、家具家电、装修损失共计5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涉诉房屋系双方为结婚而购置并装修,装修完毕后双方共同在此居住生活,双方因感情等问题分手并签署了涉诉协议,约定内容租金为0元、租期直至焦某搬走屋内个人物品、王某在情人节向焦某赠送礼品等,协议虽名为租赁,但并不符合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其实质内容应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自愿签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故合法有效。王某主张受胁迫签署,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其次,违约方及违约责任的确认。王某于2021年5月10日已自行收回涉诉房屋并将其出售,双方关于合同中房屋租赁的内容已不具备实质履行条件,法院确认王某收回房屋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王某通过强行撬锁收回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约向焦某给付违约金10万元。

最后,涉诉房屋主要是焦某出资出力进行装修并购置家具家电,王某虽归还了焦某的部分个人物品,但王某的行为确给焦某造成财产损失,王某应给予赔偿,结合双方提交的视频、照片、网购订单、物品交接情况、涉诉房屋装修后的使用情况、物品折旧情况等酌情确定王某应赔偿的数额为25万元。

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定要件作为标准,不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真实法律关系不同而当然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关于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受制于所签合同的名称和外观,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缔约背景、缔约目的、合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以及实际履行等因素综合认定当事人签署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主体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本案中,双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签署了涉诉协议,该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协议中财产处理和身份关系的约定不能分割来看,结合二人对涉诉房屋均有贡献,房屋部分约定应视为双方解除同居人身关系后对房屋的处理及补偿,不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也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

      

公众号:一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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