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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因隐瞒疾病被撤销 缔结婚姻的彩礼应如何返还?重庆撤销婚姻纠纷 婚约财产彩礼返还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98人看过


王某女、刘某男2019年经人介绍恋爱订婚,202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发现刘某不愿与人交流,且自言自语,王某于2021年5月带刘某到医院就诊,诊断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王某以刘某婚前未告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被告监护人辩称没有刻意隐瞒相关病史记录,亦不能证明该病史影响到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不同意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

王某提交刘某的病历资料载明:刘某于2015年被医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后刘某持续服用精神类药物,对自身疾病有一定认识。2021年5月就诊诊断亦为精神分裂症。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刘某于2015年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并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治疗,其所患疾病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被告及其监护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婚前已将被告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故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撤销其与刘某的婚姻,依法予以支持。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判决:一 、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二 、原告王某返还被告刘某彩礼15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王某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婚姻被撤销存在过错。刘某给付王某彩礼现金18.8万元,价值约6万元黄金首饰。刘某主张原物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彩礼现金的数额,本案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5万元。一审法院确定返还的彩礼数额不当,予以调整。

判决:一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王某返还刘某5万元及黄金首饰。

关于婚姻撤销: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疾病的具体类别和发展程度,均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的真实和完整,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患有重大疾病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故患病一方婚前有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明确具体告知另一方患病事实,包括所患疾病的类别及发展程度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除斥期间内依法撤销婚姻。

关于婚姻撤销后彩礼的返还,一二审的裁判思路路径及法律依据不尽相同,一审认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二审依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综合酌定彩礼返还。

来自公众号:一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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