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与王某1订婚前,通过银行账户向王某1母亲高某账户转账55万元。张某与王某1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9月30日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当日王某1通过其母亲高某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8万元。张某索要剩余款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及其父母高某与王某2返还其彩礼47万元人民币。
王某1辩称只有15万元是彩礼,其余40万元是赠与,且已经全部偿还债务没有剩余,因此不应当返还。
结合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返还40%彩礼即22万元畸低,返还标准应当符合反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1应返还彩礼的90%即49.5万元为宜,扣除已经返还的8万元,王某1需要再向张某返还41.5万元。一审认定高某与王某1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故判决:王某1、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41.5 万元...
本案中考虑张某给付彩礼55万元为同期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近二十倍,而张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彩礼来源为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当事人王某1收取的彩礼亦被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其刑事犯罪对于婚姻破裂的过错程度,以及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及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过短等多重因素,二审认为一审酌定返还彩礼40%的比例过低,改判王某1返还彩礼数额的90%。
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情况、孕育情况、彩礼给付能力、彩礼数额及用途、当地风俗习惯以及社会价值引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