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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 离婚彩礼能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综合考量的因素 重庆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21人看过


张某在与王某1订婚前,通过银行账户向王某1母亲高某账户转账55万元。张某与王某1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9月30日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当日王某1通过其母亲高某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8万元。张某索要剩余款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及其父母高某与王某2返还其彩礼47万元人民币。

王某1辩称只有15万元是彩礼,其余40万元是赠与,且已经全部偿还债务没有剩余,因此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40万元是否为彩礼的问题,王某1辩称55万元转款中,只有15万元系彩礼,其余40万元是赠与,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目的、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张某给付的40万元款项应属于彩礼;

其次该款项实际被王某1用来偿还自己的婚前欠款以及被骗的网上理财投资,并非用于的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王某1应予扣减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王某1主张离婚时已对彩礼进行了结算处理,但提交的相关证据对此无法确认。考虑涉案55万元彩礼数额较大、张某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王某1返还张某某55万元彩礼的40%,即22万元。

扣除离婚时王某1已支付张某的8万元,王某1应返还张某14万元。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张某将彩礼转账至高某名下的银行卡,高某亦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判决:王某1、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14万元......

张某、王某1、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30日登记离婚,婚姻关系仅仅存续六个月,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仅四个月;张某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是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余倍,该笔彩礼的来源是张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张某给付如此巨额的彩礼是为了与王某1缔结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当事人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未真正形成互相扶持照料、互相履行义务的家庭共同体。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王某1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返还40%彩礼即22万元畸低,返还标准应当符合反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1应返还彩礼的90%即49.5万元为宜,扣除已经返还的8万元,王某1需要再向张某返还41.5万元。一审认定高某与王某1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故判决:王某1、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某某彩礼41.5 万元...

本案中考虑张某给付彩礼55万元为同期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近二十倍,而张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彩礼来源为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当事人王某1收取的彩礼亦被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其刑事犯罪对于婚姻破裂的过错程度,以及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及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过短等多重因素,二审认为一审酌定返还彩礼40%的比例过低,改判王某1返还彩礼数额的90%。

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情况、孕育情况、彩礼给付能力、彩礼数额及用途、当地风俗习惯以及社会价值引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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