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信诈骗,却起诉银行返还,是否能被法院支持?
某日,王某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显示某银行发来的信用卡违约提示以及客服热线,王某拨打该电话,语音提示是某银行客服中心,后人工客服答复称王某的信用卡有欠款没有还,可以帮助查询处理,询问王某的信用卡卡号和身份证号码,并发送一条短信给王某,要王某收到后输入手机上验证。
王某按照对方要求,将收到的验证码输入,完成审核后王某打开银行软件查看,发现信用卡消费19583元,随后银行信用卡中心交易核实人员致电王某。王某回答不是其本人用卡,并告知其被诈骗了。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卡片已做保护,并告知王秀某打客服电话挂失或者报警。后王某致电通过客服完成了案涉信用卡的挂失,并报警。
后该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呆账、欠款额为25273元。王某以银行支行存在未及时撤销预授权、进行止付等过错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未保管好信用卡卡号、证件信息、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等,其因自己的行为遭受诈骗,完成预授权,与某银行支行没有因果关系。其次,预授权撤销交易的主体是特约商户,而非持卡人,王某无权撤销预授权。最后,根据《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规定,某银行支行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紧急止付指令后,才能做出止付。某银行支行未曾收到公安机关的紧急止付指令。
综上,某银行支行没有过错。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与某银行支行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其次,预授权交易成功只是持卡人同意通过冻结其银联卡账户资金作为享受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押金,此时预授权金额仍然存于持卡人账户,只是处于冻结状态。
再次,王某在预授权后即发现自己被诈骗,并在银行交易核实人员致电核实交易情况时明确告知不是其本人在用卡以及被诈骗的事实。但某银行支行在明知王某被诈骗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预授权金额的最终支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发卡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持卡人明确告知不是其本人消费且要求停止支付的情形下明确告知持卡人如何才能停止支付。本案中,六次通话录音中银行工作人员未告知王某信用卡预授权止付的具体操作流程,只是告知王某应当挂失案涉银行卡并报警,而事实上王某也挂失了案涉银行卡并报警,故王某对盗刷交易不承担责任。
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某银行支行返还王某本金19562 元及以实际划扣金额为准的利息,罚息;三、某银行支行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最高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四款:“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得知不是持卡人本人消费且要求停止支付的情形下未明确告知持卡人如何才能停止支付,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盗刷交易责任,而持卡人及时进行了挂失报警,并未违反上述减损义务,故二审法院认定其对盗刷交易不承担责任。
而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是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因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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